(2017)浙0206民初4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金达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三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达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三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231号之一原告:宁波金达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16950854B)。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穿山道头78号22幢1号。法定代表人:周昆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蓓蕾,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三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6712045307)。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祥龙商住楼2#楼501室A-2。法定代表人:严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达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三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达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达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三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0元,由原告宁波金达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