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丽梅与余学增、丁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79号申请保全人曹丽梅,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杨七丽,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余学增,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祥云县人。被保全人丁存芬,女,约50岁,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丽梅与被申请人余学增、丁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7月20日对被申请人余学增、丁存芬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祥云县祥城镇花鸟培育交易市场14号(房产证号:xx**号)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光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