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世梅与舒兰市滨河街道红石村三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梅,舒兰市滨河街道红石村三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453号原告:王世梅,女,1949年7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舒兰市。被告:舒兰市滨河街道红石村三社。负责人:齐国文,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梅诉被告舒兰市滨河街道红石村民委员会及舒兰市滨河街道红石村三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二被告的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原告需另行起诉。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在本案中撤回对舒兰市滨河街道红石村三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梅撤回对舒兰市滨河街道红石村三社的起诉。审 判 员 周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董爱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