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应裕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应裕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区桥东岸路128幢。负责人:周春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应裕多,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应裕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应裕多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应裕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应裕多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借款50000元、利息6676.96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608.5元、执行费750.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