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春光五金销售处与武汉弘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区春光五金销售处,武汉弘福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05号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春光五金销售处,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188号(长丰科技产业园内B3栋),经营者潘兴双,男,1978年5月13日,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梨元屯镇干集西街村229号,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805135732。被告武汉弘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宜家汤臣1号。法定代表人王福顺。第三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科技产业园(14)。法定代表人史永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春光五金销售处诉被告武汉弘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春光五金销售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弘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2761.7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春光五金销售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弘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2761.7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