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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6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新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婉莹,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责人崔彦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46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9190.9元。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可供执行财产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辖区,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后因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退回该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恢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