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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戈二路、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戈二路,李成,王天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31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泌阳县,系所在单位推荐。被告:戈二路,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李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王天强,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戈二路、李成、王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