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罗巧萍、李世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李世龙,罗巧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610号原告李海涛,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个体,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任士光,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龙,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衍忠,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第三人罗巧萍,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胡新帅,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涛诉被告李世龙、第三人罗巧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海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