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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晨阳、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晨阳,刘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晨阳,女,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被执行人:刘媛媛,女,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徐晨阳与被执行人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徐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