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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聪香、李金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聪香,李金良,洪坛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聪香,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李金良,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执行人洪坛连,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李金良所有的小型轿车(浙K×××××)。买受人陈江(公民身份号码:)以38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金良(3)所有的小型轿车(浙K×××××)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法()所有。二、买受人陈法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买受人陈法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