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永寿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永寿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永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陕0426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6000.00元从1997年10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同意自以5000.00元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付2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晖远审判员 吕 刚审判员 马 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