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匡磊磊与徐宜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匡磊磊,徐宜良,翟德柏,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匡磊磊,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宜良,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江,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翟德柏,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原审被告: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徐现君,经理。上诉人匡磊磊与被上诉人徐宜良、原审被告翟德柏、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匡磊磊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36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6月,徐宜良作为原告首先以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徐宜良在被告从事燃气管道等设备的安装工作。2015年7月14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在济南市花园东路由东向西至特利尔股份公司右转弯时,搬运的煤气管道突然滑动致使原告受伤,此后,原告又追加翟德柏(施工队长)、匡磊磊(项目部负责人)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匡磊磊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翟德柏、匡磊磊的住所地均不在济南市历下区,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匡磊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匡磊磊提起上诉称,本案两被告翟德柏、匡磊磊的住所地均不在济南市历下区,根据被上诉人所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也在济南市历城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徐宜良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在受雇于原审被告工作时受伤,向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索赔所引发的纠纷,故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