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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7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俊与康明斯发电机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康明斯发电机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7373号之二原告:赵俊,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玉波,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明斯发电机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07919419N,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9号地块。法定代表人:SOHLENGLENG,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雨花,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俊与被告康明斯发电机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电机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赵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撤诉。受理费6062元,减半收取3031元(此款已由赵俊预交),由赵俊负担。审 判 长  雷海亮代理审判员  毕 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