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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国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59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国臣,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国臣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祖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国臣及其辩护人赵明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8时许,滑县桑村乡周马厂村村民周某去滑县新区血浆站献血,将面包车停放到停车位上,面包车右侧车门未关闭。被告人郭国臣驾车载着妻子李会霞也来到滑县新区血浆站献血。在郭国臣将其车辆停放到血浆站停车位时,发现该面包车的一侧车门未关,郭国臣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该面包车内挡杆处一手提包内的一沓现金盗走。当日13时许,滑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根据监控录像沿路追踪郭国臣驾驶的车辆轨迹,在郭国臣家中将郭国臣抓获,并当场从郭国臣的豫A×××××号轿车后备箱内搜出被盗现金,经当场清点,被盗现金为6185元。后该6185元经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国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郭国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3、现场照片及被盗现金照片;4、搜查笔录;5、监控视频光盘;6、郭国臣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郭国臣的车辆信息、郭国臣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国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现金6185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国臣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郭国臣当庭认罪、悔罪,且被盗现金已发还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国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