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165号原告:唐某,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卫,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