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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磊诉被告柴延锋、陈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482号原告:王磊。被告:柴延锋。被告:陈芳芳。原告王磊诉被告柴延锋、陈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林朝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