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忠城与建始县长梁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城,建始县长梁乡人民政府,余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22行初26号原告罗忠城(曾用名罗忠诚),男,生于1964年2月2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委托代理人刘修成,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始县长梁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始县长梁乡桂花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张彬,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向爱民,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余国英,女,生于1946年12月1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委托代理人罗代全,系余国英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忠城诉被告建始县长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罗忠城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建始县长梁乡人民政府承诺在二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忠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忠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忠城负担。审 判 长 李纯斌人民陪审员 王德玉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年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