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民初6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永开与胡仁宣、胡上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开,胡仁宣,胡上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053号原告:郑永开,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余林,瑞安市马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颖,瑞安市马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仁宣,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胡上纯,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开与被告胡仁宣、胡上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开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永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郑永开负担。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星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