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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兰溪市泊逸酒店、徐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兰溪市泊逸酒店,徐俊,楼媛,蒋增加,陈桂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177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被告:兰溪市泊逸酒店,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路***号。经营者:徐俊。被告:徐俊,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楼媛,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蒋增加,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陈桂花,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兰溪市泊逸酒店、徐俊、楼媛、蒋增加、陈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桂花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路39号2营业房,保全价值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桂花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路39号2营业房(产权证号:010015999,兰国用2007第101-084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