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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金良与汪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良,汪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541号原告:李金良,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告:汪潇,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良诉被告汪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金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汪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38元,减半收取3119元由原告李金良负担。审判员  郑继萍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