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茂利、常爱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茂利,常爱英,王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徐茂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常爱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俊良,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常爱英、王俊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爱英、王俊良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常爱英、王俊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徐茂利申请法院评估拍卖诉前查封的被执行人王俊良名下的鲁A×××××号汽车,以实现其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俊良名下的鲁A×××××号汽车执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