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95王恒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49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恒斌,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赣榆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恒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秀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恒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恒斌于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2月24日间,在QQ、微信聊天中假冒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方某确认男女朋友关系,以买衣服、过节等名义,骗得被害人方某QQ红包、微信红包等合计人民币1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恒斌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方某,并得到被害人方某的谅解。被告人王恒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恒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QQ和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王恒斌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恒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恒斌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恒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恒斌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恒斌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阚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