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保良与被执行人张小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良,张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保良,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偃师市人,个体户,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张小光,男,1979年6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宁县人,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宁县西山底郭庄村一组,租住洛阳市涧西区同乐寨南01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484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7)豫0305执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