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4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刚与李习兵、何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李习兵,何成文,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409号之二原告:陈刚,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被告:李习兵,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被告:何成文,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良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刚诉被告李习兵、何成文、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何成文于2017年6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何成文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无法参加诉讼,本案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传宏审判员 牟 伟审判员 胡 肸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桑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