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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京卓奥鸿鼎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卓奥鸿鼎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卓奥鸿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委会南2000米。法定代表人:张群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长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地兴居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杰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卓奥鸿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奥鸿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2民终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卓奥鸿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薛 根 富审 判 员 胡 卫 国代理审判员 帕孜来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露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