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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名胤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名胤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509号原告:上海名胤纺织品有限公司,住上海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吉伟,执行董事。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住上海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裴振宇,执行董事。原告上海名胤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名胤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管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