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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明强申请执行天津市宣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强,天津市宣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强,男,199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宣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东海花园12-2-605-608。法定代表人:孙林,该公司负责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河北劳人仲裁字(2017)第006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