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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金海达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海达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张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行初41号原告河北金海达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梁召镇西芦村。法定代表人刘新亮。被告河北省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42号。法定代表人龚金港。委托代理人李学军,该局知识产权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杨青青,该局知识产权处科员。第三人张振虎,男,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委托代理人刘从越,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海达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一案中,原告河北金海达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海达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海达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河北金海达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聚存审判员  张 力审判员  林友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