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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国政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政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3刑初95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政,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时任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以下简称潍坊市质检所)机械室系主任,户籍地为潍坊市奎文区,现住潍坊市奎文区。2017年3月11日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厉承军,山东文康(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政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政及辩护人厉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被告人王国政利用担任潍坊市质检所机械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该所采购三坐标测量仪时为韩树昌谋取利益,并于2015年下半年收受韩树昌8万元存单。2、被告人王国政利用担任潍坊市质检所机械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为山东省亿佰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6年和2017年春节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陈仁军中百购物卡两张,价值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国政利用担任潍坊市质检所机械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政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政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王国政犯受贿罪无异议,但认为王国政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主动退回全部赃款,系初犯,且属事后被动受贿,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社会危害程度显著轻微,应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一、王国政在2017年3月10日侦查机关对其初查时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侦查机关根据王国政的交代询问了行贿人后证实了其犯罪事实,即王国政主动如实交代罪行在先,行贿人指证在后;侦查机关于同日对其立案侦查,次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应认定被告人王国政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二、从本案事实看,行贿人韩树昌认识被告人王国政时所有招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标的内容皆已确定,韩树昌中标完全符合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王国政未给当事人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并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被告人王国政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完整、稳定地的如实交代犯罪行为,且属事后被动受贿,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退回全部赃款,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显属轻微,从犯罪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看,均相对较小。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国政利用其担任潍坊市质检所机械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82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被告人王国政利用其担任潍坊市质检所机械室主任,负责单位三坐标测量仪采购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投标人潍坊永昌机电技术有���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5年下半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树昌给予的8万元存单。2、被告人王国政利用其担任潍坊市质检所机械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提供技术资料、协调关系等方面给予山东省亿佰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照顾,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6年和2017年春节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陈仁军中百购物卡两张,价值共计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国政系被依法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国政已向检察机关退交全部涉案赃款,该退赃款由检察机关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证言(1)韩树昌的证言。证实2014年,潍坊永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树昌自业务员荣军处得知潍坊市��检所要采购三坐标测量仪,在开标前,韩树昌找到王国增表示希望王国政帮忙,支持其所代理的产品,如中标会表示感谢,后韩树昌与王国政一起多次吃饭;王国政按照韩树昌代理产品的参数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评标时给韩树昌公司打了高分,帮助韩树昌公司中标,后又在验收环节给予帮助。为感谢王国政,韩树昌于2015年下半年给予王国政8万元存单。(2)陈仁军的证言。证实陈仁军系山东省亿佰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其公司产品在王国政所在的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机械室做产品机械性能检验,王国政对此多次予以关照;2016年、2017年春节前,其两次给予王国政中百购物卡价值共计2000元。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潍坊市质检所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王国政的身份和职务信息、工作履历以及其任职的机械室工作职责。王国政亲笔交代材料。证实2015年下半年,韩树昌为感谢王国政在设备采购中提供的帮助,给予王国政8万元存单,王国政收受并取出钱款;2016年、2017年王国政收受潍坊亿佰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仁军中百购物卡两张,价值2000元。韩树昌亲笔交代材料。证实2015年下半年,为感谢王国政在潍坊市质检所采购三坐标测量机时给予的帮助(包括王国政在开标前根据其代理的产品制定目标产品的参数,增大其所代理的产品中标率,在评标过程中给其所代理的产品打高分),其送给王国政8万元存单。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个人定期存单。证实韩树昌送给王国政的两张中国银行存单情况,以及存单款项于2016年3月14日、3月23日被取出的情况。采购资料(评标专家声明书、备案资料、三坐标测量机验收报告、政府采购货物采购合同、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电汇凭证)证实潍坊市质检所采购三坐标仪及招投标、付款的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国政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国政因受贿被依法传唤到案。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国政无违法犯罪记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下半年,因业务需要,潍坊市质检所要采购一台三坐标测量仪,王国政负责该仪器的专业技术,即负责制定具体参数指标,并以此参数来招标目标产品,王国政与韩来章、孙建民一起到海克斯康考察了该种仪器。韩树昌��到消息后,找到王国政称他是海克斯康公司三坐标测量仪潍坊代理,得知质检所要采购该设备,想让王国政帮助,支持该产品,王国政当时表示同意。王国政基本按照海克斯康产品的参数制定了标准参数,并将此事告知了韩树昌,韩树昌表示希望王国政多帮忙,以后评标时也要多帮忙,如日后其公司产品能够中标,一定表示感谢。在开标前,王国政跟韩树昌接触,就招标的事情多次进行沟通。在评标时,王国政作为采购方评委给韩树昌公司打了最高分。2014年底,韩树昌代理的产品中标。韩树昌代理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后,王国政及相关人员在验收表格上进行了会签;会签后,质检所向韩树昌公司付款。2015年下半年,韩树昌送给王国政8万元存单表示感谢,后王国政将8万元取出用于日常消费。2016年、2017年春节前,山东亿佰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副总经理陈仁军为感谢王国政在技术资料提供、联系及协调业务方面的关照,送给王国政2000元中百购物卡。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中,被告人王国政在为所在单位采购设备过程中,明知请托人有欲以本单位产品中标的具体请托事项,又在履行职务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贿罪的成立,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而收受贿赂同样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国政并未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国政系被依法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王国政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国政已退交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国政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已退赃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人民币8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