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向小兰、李二妹、张军荔与倪士伍、湖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蔡少华、扶沟永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兰,李二妹,张军荔,倪士伍,湖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蔡少华,扶沟永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2民初235号原告:向小兰,女,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李二妹,女,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原告:张军荔,男,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叙华,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倪士伍,男,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湖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区东山工业园国东一路西、陈家冲南一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9142011206683346X2。法定代表人:商振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877603078G。负责人:毕伟。被告:蔡少华,男,河南省扶沟县人。被告:扶沟永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韭园镇湾赵村收费站东6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C3X5529N。法定代表人:王志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堰城区黄河路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40592914。负责人:韩明杰。原告向小兰、李二妹、张军荔与被告倪士伍、湖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蔡少华、扶沟永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三原告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分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814399.5元;二、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给原告;三、如仍有不足或者第二项请求未予以支持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倪士伍、湖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蔡少华、扶沟永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8日,湖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倪士伍驾驶其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MK5**、张龙良驾驶其自由的轻型普通货车湘N4F3**、扶沟永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蔡少华驾驶其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7A5**,均由西往东行驶,在杭瑞高速公路上。上午8时许,杭瑞高速公路1135km+700m(西往东方向)处发生九车连环撞击八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张龙良驾驶的湘N4F3**与其前车倪世武驾驶的鄂MAK5**发生第五次碰撞,造成湘N4F3**车上驾驶员张龙良受伤、乘车人符波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紧接着,蔡少华驾驶P7A566冲上前碰至张龙良湘N4F3**后部,导致湘N4F3**报废及驾驶人张龙良死亡。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沅陵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认定第五次碰撞中,张龙良负主要责任倪士伍负次要责任,符波无责任;第六次碰撞蔡少华负全部责任,张龙良无过错,不负责任。经查,事故车辆鄂AMK5**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额一百万元商业三者责任险,事故车辆豫P7A5**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总损失为814399.5元。为了维护其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28日,杭瑞高速公路1135KM+700M处发生了九车连环撞击八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系列交通事故中,第六次碰撞是由被告蔡少华驾驶的豫P7A5**车辆追尾碰撞湘N4F3**车辆,第七次碰撞是由案外人员彭凯驾驶的湘J275**车辆追尾碰撞豫P7A5**,造成湘J275**乘车人员杨春受伤。湘N4F3**的驾驶员张龙良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而且第六次碰撞中,第六次碰撞蔡少华负全部责任,张龙良无过错,不负责任,第七次碰撞中,彭凯负主要责任,蔡少华负次要责任,杨春不负责任。豫P7A5**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本案三原告、及案外人员杨春应当参与分配豫P7A5**车辆所投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案外人员杨春已经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本案被告蔡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亦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应当与本次连环交通事故中的第七次碰撞一并审理,且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先于我院立案受理第七次碰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故本案应当移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文代理审判员 李迪明人民陪审员 杨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佰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