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9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9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赵某。陈某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赵某应付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费、鉴定费共计29713.4元,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一次性付给陈某某24800元(含某某一审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29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30000元案件款在我院账户保全,案件款248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剩余保全款5200元由被执行人领取。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陕04民终562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02执988号案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霍志文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件款、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磊银行存款250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养荣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范尧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霍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