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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1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晚生与黄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晚生,黄东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491号之一原告:黄晚生,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华孙,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舒文,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东风,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锦平,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晚生与被告黄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晚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372元,减半收取41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