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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行赔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平均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均,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赔初5号原告:吴平均,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广福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587-5。法定代表人:叶和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伟仁,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彭琼琳,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均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平均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平均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平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平均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桂 克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