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摇兰,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419号乐平市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徐摇兰。被执行人王彬。乐平市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徐摇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平市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建华审判员 黄 俊审判员 王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保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