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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承德县泰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县泰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1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韩永清,局长。被执行人承德县泰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艳君,经理。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县人社劳监处字〔2016〕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承县人社劳监处字〔2016〕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承县人社劳监处字〔2016〕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杨艳艳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