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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济南鲍德气体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海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鲍德气体有限公司,山东天海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4112号原告:济南鲍德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庆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兆明,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鹏,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天海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连国,总经理。原告济南鲍德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海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鲍德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鲍德气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鲍德气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1458元,由原告济南鲍德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娄焕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