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左万斌诉王赟焱、董海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万斌,王赟焱,董海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民初1180号原告:左万斌,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王赟焱,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董海曼,女,汉族,1979年12月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原告左万斌与被告王赟焱、董海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万斌、被告王赟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海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万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9万元整;2.诉讼费用由王赟焱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日王赟焱在西安买房从左万斌处借款5万元,借期两个月。2016年1月5日,其又从左万斌处借款4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方催要,王赟焱未能还款且不回电话,请求判如所请。王赟焱辩称,左万斌所述属于事实,现无力及时还款,另董海曼对借款之事并不知情,王赟焱一人愿意及时还款。董海曼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左万斌提供了王赟焱出具的二份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左万斌50,000元整,借期两月,至8月31日,时间为2015年6月1日;一份载明今借左万斌40,000元整,时间为2016年1月5日。对上述借条王赟焱予以认可并承认在出具借条时收到借款,本院对两份借条予以认定。另查明王赟焱和董海曼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赟焱辩称董海曼对借款之事不知情,自己一人还款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王赟焱和董海曼应共同偿还左万斌借款。综上所述,左万斌要求王赟焱和董海曼共同偿还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赟焱和董海曼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左万斌借款人民币90,000元(玖万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贰仟零伍拾圆),减半收取1,025元(壹仟零贰拾伍圆),由王赟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新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