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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焦明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焦明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初5959号原告: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7号甲。法定代表人:黄克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京顺,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焦明艳,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负责人:于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慧斌,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明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京顺、被告焦明艳和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修车费800元、评估费100元、停运损失200元,合计11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4日晚9时30分,尹京顺驾驶鲁U×××××号出租车沿青岛市威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台东三路附近,被焦明艳驾驶的鲁B×××××号车撞损。交警认定焦明艳负全责。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焦明艳辩称,鲁B×××××号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50万元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不同意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事故责任,对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合理损失在限额内赔偿,评估费、诉讼费、停运损失都是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8月4日21时30分许,焦明艳驾驶鲁B×××××号车沿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威海路、台东三路处时,尹京顺驾驶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名下的鲁U×××××号出租车顺行,鲁B×××××号车左前侧与鲁U×××××号出租车右前侧相刮,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焦明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鲁B×××××号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50万元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市北交警委托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鲁U×××××号出租车的车损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6年8月9日作出泰衡估交字【2016】第02000349号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内容为鲁U×××××号出租车的事故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00元。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为此花费评估费100元。之后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800元。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提交鲁U×××××号出租车客次信息一份,该证据显示鲁U×××××号出租车于2016年8月4日发生事故至2016年8月6日8时5分期间未运营。鲁U×××××号出租车车型为捷达,起步费10元。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基于上述证据主张修车费800元、评估费100元、停运损失200元(1天×200元/天),合计11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泰衡估交字【2016】第02000349号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是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单方委托,价格评估员并未在结论中签字或者盖章,存在形式瑕疵与鉴定价格条例不符。维修费用并无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明细,不能证明维修过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评估费票据并非正规发票,且是第二联收款联,该联并不应该由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持有,因此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评估费、诉讼费、停运损失都是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泰衡估交字【2016】第02000349号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一份、维修发票一份、评估费收据一份、鲁U×××××号出租车客次信息一份、保险单两份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焦明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鲁B×××××号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焦明艳承担。关于泰衡估交字【2016】第02000349号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该评估系交警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结论明确恰当,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主张修车费800元、评估费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提交的鲁U×××××号出租车客次信息,足以证明鲁U×××××号出租车停运一天,其主张一天的停运损失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被告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