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秀芳与吉衣说布买卖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芳,吉衣说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777号原告:胡秀芳,女,1967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吉衣说布,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胡秀芳与被告吉衣说布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胡秀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秀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沙马约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小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