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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第一中学与李惠敏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第一中学,李惠敏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324号原告:老河口市第一中学。住所地:老河口市上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林海,系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荣,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惠敏,男,195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老河口市第一中学与被告李惠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老河口市一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河口市第一中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老河口市第一中学负担。审判员  代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