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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远,张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14792594-8。法定代表人:姜永福。被执行人:王远,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张泉水,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远、张泉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纳入失信人名单。截止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4430.1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5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