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焕佳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焕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焕佳(别名“阿八”、“阿彪”),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籍贯: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8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焕佳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桂06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董焕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董焕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焕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董焕佳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焕佳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家胜审判员 李丽莉审判员 李振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