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茸怀与吕凯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茸怀,吕凯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17号申请人张茸怀,男,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凯立,男,1992年6月8日生,汉族。张茸怀申请执行吕凯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茸怀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凯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吕凯立履行案款2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