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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佳与康海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佳,康海珍,西安经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762号申请执行人何佳,村民。被执行人康海珍,村民。第三人西安经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泾渭中路36号。法定代表人雷卫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何佳与被执行人康海珍、第三人西安经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标的尚未建设完成,申请执行人何佳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陕0117执762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