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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8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窦晨曦与李积建、袁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晨曦,李积建,袁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8449号申请执行人窦晨曦,男,汉族,1991年8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李积建,男,瑶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袁志英,女,汉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窦晨曦与被执行人李积建、袁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24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李积建、袁志英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窦晨曦偿还借款11.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2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计算,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窦晨曦对被执行人李积建、袁志英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0号的茵华花园8幢203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58号)依法享有抵押权,并就本判决所确定之债权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潘 捷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善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