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侯艳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侯艳丹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特33号申请人: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下院综合楼二层D2#203室。法定代表人:邹晓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宾,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侯艳丹,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锋,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申请人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侯艳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开劳仲裁[2016]第348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一、仲裁庭第二次开庭仅由书记员和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进行了简单的确认,仲裁员及侯艳丹均未到场,违反仲裁法定程序。二、侯艳丹在仲裁阶段隐瞒了离职报告审批单及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了公正裁决。1.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在侯艳丹入职前就公布了规章制度,包括对违规员工进行扣除奖金等处理方式,侯艳丹对此是知情的。2.离职报告审批单可以证明侯艳丹的离职时间是2016年10月19日,而不是裁决书认定的2016年10月25日。三、侯艳丹的工资应按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工资发放标准1500元/月计算,而不是裁决书认定的4500元/月。侯艳丹称,一、本案在仲裁阶段不存在二次开庭的情况,所谓的二次开庭实际上是仲裁庭对在马尾劳动监察调取到的证据进行质证,在质证中,由仲裁庭充分听取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并经双方确认后记录在案,并未剥夺、限制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二、本案不存在侯艳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提交的证据是其自己保管、保存的证据及原来在仲裁阶段已经提交过的证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16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榕开劳仲裁[2016]第3484号裁决:一、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向侯艳丹支付工资1469.03元;二、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向侯艳丹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862.07元。侯艳丹自2016年9月13日入职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离职报告,双方于2016年10月25日办理交接手续。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1月21日向侯艳丹支付工资共计4797元。本院认为,仲裁规则只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对于新调取的证据的质证,并没有规定必须单独开庭进行审理,通常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故本案的仲裁庭审程序与仲裁规则并不相悖,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成立。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在侯艳丹入职前已向其公布了规章制度,但对此并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认为侯艳丹在其公司上班结束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但该日期系侯艳丹提交离职报告的时间,双方于2016年10月25日才办理交接手续,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侯艳丹提交离职报告后即未上班,因此仲裁庭认定侯艳丹的离职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并无不当。关于侯艳丹的工资,用人单位应记录劳动者的考勤情况,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包括加班工资金额在内的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记录负有举证责任,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取了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的答辩材料,结算单中所书写的侯艳丹工资为4500元/月,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当时对该计算标准并无异议,现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侯艳丹的工资应为1500元/月,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成功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哲森审 判 员 黄 锋审 判 员 吴筱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龚 蓉书 记 员 林 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