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1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福利与素玲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利,素玲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977号原告:张福利,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素玲艳,女,40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利诉被告素玲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加仁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利撤回对被告素玲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张福利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