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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4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林驰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林驰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4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敬山宫1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66009。法定代表人陈雪平。被执行人林驰源,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林驰源为危险驾驶罪的(2014)丽景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网络点对点冻结了被执行人林驰源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林驰源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驰源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2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