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磊与阜阳城南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阜阳城南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227号原告:李磊,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城南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原告李磊与被告阜阳城南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