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春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85号王春明:你因你儿子王红言犯破坏集体生产罪一案,不服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1990)法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山西省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刑上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村委会过错在先,村委会行为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王红言无罪。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王红言因对村委砍伐了部分村民在限期内没取的树木(包括王家的树木)心怀不满,于1990年7月25日晚11时许,窜至本村下凹地、中场等地段和大路旁,采用镰削、手拔和手折等手段,不同程度的毁坏了他人和村集体的棉花青苗及树木,共计造成经济损失3204.65元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关于你申诉所提村委会过错在先,村委会行为违法的理由,经查,原判量刑时已考虑到本案诱因系村委会砍伐了树木,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村委会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故你的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所提王红言服刑期满后无法找到等其他申诉理由,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二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